誡勉方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可以采取書面和談話兩種方式進行誡勉。但誡勉談話是最常用的方式,所以在口語中,很多人將“誡勉談話”等同于“誡勉”了。
誡勉談話屬于行政處分中的警告。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
書面誡勉屬于行政處分中的警告處分。書面誡勉問責屬于組織處理,不屬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書面誡勉、免職等。
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與其他處分措施同樣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在處分中算是比較輕微的,對犯錯的人不記錄在案,這最多只能算是口頭警告。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采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于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二十四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敢于擔當,切實履行干部管理監督職責,積極發揮提醒、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領導干部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于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1、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
2、法律分析:有。誡勉談話的期限是六個月,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
3、通報批評是將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
4、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5、法律分析:一般是依據《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誡勉談話。
6、法律分析:誡勉的主要依據 2003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已廢止)規定,領導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苗頭性問題的,應當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程序方法 對干部職工的誡勉,根據我局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
誡勉談話程序 黨支部(或黨總支)委員會在調查、核實上述情況的基礎上,經討論,初步提出被誡勉對象名單,報上級黨組織審定;經上級黨組織審定后,一般由黨支部(或黨總支)負責人或委派專人負責進行誡勉談話。
誡勉談話本來就是對思想工作,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干部,進行批評教育的一種形式。